引证解释: 在他人的奏议上签名以示附议。甲,通“ 押 ”。 《 新唐书 ·元载传》 :“时拟奏文武官功状多谬舛, 载 虞有司驳正,乃请别敕授六品以下官,吏部、兵部即附甲团奏,不须检勘,欲示权出於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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