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北齐 时规定官吏犯罪,鞭杖十下为一负。 隋 时规定九品以上犯罪可以赎铜,每一斤为一负。 《 隋书 ·刑法志》 :“在官犯罪,鞭杖十为一负。” 《 隋书 ·刑法志》 :“其品第九已上犯者,听赎。应赎者,皆以铜代绢,赎铜一斤为一负,负十为殿。”
yī fù ㄧ ㄈㄨ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