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指刑律。 《 左传 ·昭公六年》 :“火见, 郑 其火乎!火未出,而作火以铸刑器,藏争辟焉。” 林尧叟 注:“藏争罪之法也。” 杨伯峻 注:“言刑书将起争端,故谓刑书为争辟。” 《 汉书 ·五行志上》 :“ 郑 以三月作火铸鼎,刻刑辟书,以为民约,是为刑器争辟。” 颜师古 注:“著刑於鼎,故称刑器。法设下争,故云争辟。” 竞相征召。 唐 杨炯 《宴族人杨八宅序》 :“诸侯闻之而愿交,三公礼之而争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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