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权

引证解释: 1. 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 《 荀子 ·议兵》 :“无欲将而恶废,无急胜而忘败,无威内而轻外,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,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。夫是之谓五权。” 《 逸周书 ·五权》 :“五权:一曰地,地以权民;二曰物,物以权官;三曰鄙,鄙以权庶;四曰刑,刑以权常;五曰食,食以权爵。” 2. 五种重量单位。 《 汉书 ·律历志上》 :“权者,銖、两、斤、钧、石也……五权之制,以义立之,以物钧之。” 《 隋书 ·律历志上》 :“二十四銖为两。十六两为斤。三十斤为钧。四钧为石。五权谨矣。” 3. 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 孙中山 《五权宪法》 :“五权宪法,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弹劾、考试五权,各个独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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