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唐 宋 时,中书省各官员,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,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,谓之“五花判事”。 《 资治通鉴 ·唐太宗贞观三年》 :“故事:凡军国大事,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,杂署其名,谓之五花判事。” 宋 苏轼 《谢中书舍人表》 之一:“虽四户擅权,非当时之公议,而五花判事,亦前代之美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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