佥事

引证解释: 1. 官名。 金 置按察司佥事。 元 时诸卫、诸亲军及廉访、安抚诸司,皆置僉事。 明 因之,都督、都指挥、按察、宣慰、宣抚等,皆有僉事。 清 初沿用, 乾隆 时废。 《元典章·刑部·枉勘死平民》 :“安抚司僉事 朱国楨 枉勘平人 谢二六 身死,虽无招承,其始谋情节,众证明白。” 清 黄宗羲 《 明夷待访录 ·兵制三》 :“ 有明 武职之制……平时有左右都督、都指挥使、指挥使,各係以同知、僉事及千户、百户、镇抚之级。” 《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》 第九二回:“宪恩深望知鼇戴,僉事威严展狗才。” 2.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。 鲁迅 《坟·从胡须说到牙齿》 :“我曾经是教育部的佥事,因为‘区区’,所以还不入鞠躬或顿首之列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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