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古称以歌舞杂戏娱人的男女艺人。 《 后汉书 ·梁冀传》 :“ 冀 、 寿 共乘輦车……游观第内,多从倡伎,鸣钟吹管,酣謳竟路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晋武帝泰始三年》 :“ 吴主 悲喜,迎拜於东门之外。既入庙,比七日三祭,设诸倡伎,昼夜娱乐。” 《云笈七籤》 卷四十:“不得躭著歌舞,以作倡伎。” 2. 娼妓。 明 胡应麟 《少室山房笔丛·艺林学山二·张安贫儿镂臂文》 :“ 唐 宋 间恶少,竞刺其身……国朝此风遂絶。惟冶游儿与倡伎密,或札刺名号,以互相思忆。” 姚华 《曲海一勺·明诗跋》 :“倡伎以色事人,不能风雅。” 鲁迅 《南腔北调集·由中国女人的脚推定中国人之非中庸又由此推定孔夫子有胃病》 :“倡伎就大抵穿着‘利屣’,穿得久了,也免不了要‘趾敛’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