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辟

引证解释: 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,并可减免刑罚,称为“八辟”。 《 周礼 ·秋官·小司寇》 :“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。一曰议亲之辟,二曰议故之辟,三曰议贤之辟,四曰议能之辟,五曰议功之辟,六曰议贵之辟,七曰议勤之辟,八曰议宾之辟。” 贾公彦 疏:“案 《曲礼》 云:‘刑不上大夫。’ 郑 注云:‘其犯法,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。’若然,此八辟为不在刑书,若有罪当议,议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。” 孙诒让 正义:“依 《曲礼》 注义,盖凡入八议限者,轻罪则宥,重罪则改附轻比,乃有刑也。”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、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。 汉 代改名八议,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,一直沿用到 清 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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