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宋 于州、县仿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设六个办事机构,称“六案”。 《 宋史 ·徽宗纪二》 :“﹝ 崇寧 四年﹞令州县倣尚书六曹分六案。” 元 孟汉卿 《魔合罗》 第三折:“我可又奉官人委付将六案掌,有公事怎敢仓皇。” 明 硕园 《还魂记·仆侦》 :“解上 江西 提刑廉访司,问那六案都孔目:‘这男女应得何罪?’六案请了律令,禀復道:‘但偷坟见尸者,依律一秋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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