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司

引证解释: 1. 分掌;分管。 南朝 齐 王融 《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》 :“然后沿才受职,揆务分司。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 ,下民不忒。” 2. 唐 宋 之制,中央官员在陪都( 洛阳 )任职者,称为分司。 唐 白居易 《达哉乐天行》 :“达哉达哉 白乐天 ,分司 东都 十三年。” 宋 陆游 《简邻里》 诗:“独坐空斋如自讼,小鎸残俸类分司。” 3. 明 清 于盐运司下设分司,为管理盐务的官员。 明 宋应星 《 天工开物 ·作碱》 :“凡地碱煎盐,除 并州 末盐外, 长芦 分司地土人,亦有刮削煎成者。” 《 儒林外史 》 第三五回:“随即是盐院来拜,盐道来拜,分司来拜, 扬州 府来拜, 江都 县来拜,把 庄徵君 闹的急了,送了各官上去,叫作速开船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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