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加刑于人。 《 礼记 ·王制》 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 《 旧唐书 ·刑法志》 :“自今已后,令与尚食相知,刑人日勿进酒肉。” 宋 王键 《刑书释名》 :“刑人於车,弃之於市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用刑》 :“刑人不用荆条。” 2. 受刑之人。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劳役的奴隶。 《 周礼 ·地官·司市》 :“国君过市,则刑人赦。” 汉 桓宽 《 盐铁论 ·周秦》 :“ 春秋 罪人无名号,谓之云盗,所以贱刑人而絶之人伦也。” 3. 特指宦官。 《 新唐书 ·刘蕡传》 :“书其名,讥疏远贤士,昵刑人,有不君之道。” 明 刘若愚 《见闻琐事杂记》 :“凡内臣姓 朱 者,皆改姓 诸 。礼,公族无刑人之义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