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余

引证解释: 1. 受过肉刑;判过刑。 《 韩非子 ·内储说下六微》 :“刑餘之人,何事乃敢乞饮长者!” 《 史记 ·孙子吴起列传》 :“ 齐威王 欲将 孙臏 , 臏 辞谢曰:‘刑餘之人不可。’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徽宗宣和三年》 :“ 朱勔 父子,本刑餘小人。” 郭沫若 《李白与杜甫·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二次大失败》 :“李白是经历了长流 夜郎 的刑馀之人。” 2. 指受过肉刑的人。 《 逸周书 ·大明武》 :“六刑餘。” 孔晁 注:“刑餘,赦徒。” 3. 指阉人。即受过宫刑的人。 《 韩非子 ·亡徵》 :“女子用国,刑餘用事者,可亡也。” 《 魏书 ·抱老寿传》 :“丐乞刑餘之家,覆养阉人之室。” 4. 南朝 宋 颜延之 骂和尚 慧琳 为刑馀。古代有髡刑,而和尚必须剃光头,故称为“刑餘”。 《 宋书 ·颜延之传》 :“时沙门释 慧琳 ,以才学为 太祖 所赏爱,每召见,常升独榻。 延之 甚疾焉,因醉白上曰:‘……此三台之坐,岂可使刑餘居之。’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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