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: ◎ 刺字 cìzì [tattoo] 用针在皮肤上刻文字,并涂上颜色,使字迹明显,古时是一种肉刑引证解释: 1. 写在名刺上的官职、姓名等字样。 《 后汉书 ·文苑传下·祢衡》 :“ 建安 初,来游 许 下。始达 潁川 ,乃阴怀一刺,既而无所之适,至於刺字漫灭。”后遂用为典实。 唐 李商隐 《江上》 诗:“刺字从漫灭,归途尚阻修。” 2. 指名刺。 宋 李觏 《送古山人》 诗:“乍出山来言语拙,莫将刺字謁王公。” 清 独逸窝居士 《笑笑录·脱笼》 :“正至交贺,多不亲往,有一士人令僕持马衔,每至一门,撼数声,而留刺字,以表亲到。” 3. 古代的一种肉刑,亦称墨刑, 汉 代称黥刑。于罪人面上刺字,以墨涂之,故称。 汉文帝 废黥。 魏 、 晋 、 南北朝 虽有逃奴、劫盗刺字之制,亦旋行旋废。 隋 唐 皆无此法, 《唐律》 十二篇,不言刺字, 五代 后晋 天福 中始有刺配之法, 宋 元 盛行,据罪状之不同分别在犯者面部、额部、项部、臂部或身上刺字,用以标明犯罪事由及发遣地点。 《 元史 ·刑法志三》 :“诸窃盗初犯,刺左臂,谓已得财者。再犯刺右臂,三犯刺项。强盗初犯刺项……其 蒙古 人有犯,及妇人犯者,不在刺字之例。” 《 元史 ·刑法志三》 :“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,不再犯,赦后不补刺。” 《 清史稿 ·刑法志三》 :“刺字,古肉刑之一,律第严於贼盗。乃其后条例滋多,刺缘坐,刺兇犯,刺逃军、逃流,刺外遣、改遣、改发。有刺事由者,有刺地方者,并有分刺 满 汉 文字者。初刺右臂,次刺左臂,次刺右面、左面,大抵律多刺臂,例多刺面。” 4. 宋 代军制,军士常须刺字,以作标记。 《 宋史 ·兵志七》 :“五年,詔:‘抑勒诸色人投军者,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,其已刺字,仍并改正。’” 《 宋史 ·兵志七》 :“今若给一色银绢,折充例物犒设起发,召募人作义勇,止於右臂上刺字,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。” 5. 有于背上刺字,以表示忠心报国者;直至 明 代,仍有人主张刺字。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补遗·兵部·刺军》 :“ 景泰 中, 武清侯 为总兵,请征剿 也先 ,军人一胜二胜者,得保家产,四胜五胜者,左右臂各刺‘赤心报国’四字。 景帝 曰:‘领军胜虏,刺字是刑罚,加於无罪不近情,不许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