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验对符契。古时符契文书,上盖印信,分为两半,当事双方各执一半。用时将二符契相并,验对骑缝印信,作为凭证。凡调遣军队、车驾出入皇城、官吏驰驿等,均须勘合。 《唐律·擅兴·应给发兵符而不给》 “不以符合从事,或符不合不速以闻,各徒二年” 唐 长孙无忌 疏议:“不以符合从事者,谓执兵之司,得左符皆用右符勘合,始从发兵之事。” 2. 指勘合时所用的符契。 宋 叶适 《经总制钱一》 :“得产有勘合,典卖有牙契。” 《 警世通言 ·钝秀才一朝交泰》 :“又将银五十两买了个勘合,驰驛到京。” 《 明史 ·食货志四》 :“编置勘合及底簿……转运司亦有底簿,比照勘合相符,则如数给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