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世业的工匠。 《 新唐书 ·百官志二》 :“陪陵而葬者,将作给匠户,卫士营冢。” 2. 元 代统治者为便于强制征调各类工匠服徭役,将工匠编入专门户籍,称为“匠户”。子孙世代承袭,不得脱籍改业。至 明 改为轮班轮作,除分班定期服役外,其余时间可以自制成品出售,成为半自由的手工业者。 清 顺治 二年(1645)废除匠籍,匠人才获自由身份。 《清会典·户部五·尚书侍郎职掌》 :“凡户之别,有民户,有军户,有匠户。”原注:“原编丁册,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。” 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 第六章二:“匠户是 元 明 两代的一种特殊制度, 元朝 把有技艺的工匠俘获,征调编为匠户。”参阅 《明会典·工匠二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