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明 代官吏实习制度。 明 初定制,国子监生学习至一定年限,分拨到政府各部门实习吏事,称“歷事”。实习凡三月,经考核,上等者报吏部候补,但须回监再学习一年,始正式授官。 清 初因承 明 制。 《 清史稿 ·选举志一》 :“积分歷事之法,国初行之。监生坐监期满,拨歷部院练习政体。三月考勤,一年期满送廷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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