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春秋 时, 楚 君称王,其县大夫亦僭称公。 《 左传 ·宣公十一年》 :“诸侯、县公皆庆寡人。” 杜预 注:“ 楚 县大夫皆僭称公。” 2. 爵名。 晋 时始置县公之爵,历代因之,亦谓之开国县公, 明 以后废。 《 隋书 ·百官志下》 :“ 开皇 中,置国王,郡王,国公、郡公,县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为九等者,至是唯留王、公、侯三等。餘并废之。” 《 新唐书 ·百官志一》 :“﹝司封郎中﹞掌封命、朝会、赐予之级。凡爵九等……五曰开国县公,食邑千五百户,从二品。” 《 宋史 ·职官志三》 :“司封郎中掌官封、叙赠、承袭之事……列爵九等:曰王,曰郡王,曰国公,曰郡公,曰县公,曰侯,曰伯,曰子,曰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