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共同参与。 《 宋书 ·律历志上》 :“輒令部郎 刘秀 、 邓昊 、 王艳 、 魏邵 等与笛工参共作笛,工人造其形,律者定其声,然后器象有制,音均和协。” 《 隋书 ·经籍志四》 :“又有沙门 法显 ……与 天竺 禪师 跋罗 ,参共辩定,谓 《僧祇律》 ,学者传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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