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著述的体例。 晋 范宁 《<穀梁传集解>序》 :“於是乃商略名例,敷陈疑滞,博示诸儒同异之説。” 杨士勋 疏:“商畧名例者,即 范 氏别为畧例百餘条是也。” 2. 旧时律书的首篇,犹今之总则,包括刑名与体例。 《 晋书 ·刑法志》 :“律之名例,非正文而分明也……法律中诸不敬,违仪失式,及犯罪为公为私,藏入身不入身,皆随事轻重取法,以例求其名也。” 《 唐律疏议 ·名例》 :“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体例……故以名例为首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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