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官署名。 明 清 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给事中,掌侍从、规谏、补阙、拾遗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。 明 初属通政司, 清 属都察院。 《 明史 ·职官志三》 :“吏科,凡吏部引选,则掌科同至御前请旨。外官领文凭,皆先赴科画字。内外官考察自陈后,则与各科具奏。拾遗纠其不职者。” 《 清史稿 ·职官志二》 :“吏科分稽銓衡,註销吏部、 顺天府 文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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