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清 刑制名。宗室犯罪,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,都折以板责,圈禁于空房。枷罪、徒罪为拘禁,军流罪则锁禁。 《清会典·宗人府·议罪》 :“ 觉罗 因罪应发遣 宁古塔 黑龙江 者,永远圈禁。” 《 清史稿 ·圣祖纪二》 :“五月己亥,宗人府奏 平郡王 纳尔都 打死无罪属人,折伤手足,请革爵圈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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