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又名邸店。 宋 以后寄存商旅货物的场所。商人、军队、官员、寺观都有开设,寄存者须向主人支付寄存和保管费用。 宋 吴自牧 《 梦粱录 ·塌房》 :“富豪内侍诸司等人家於水次起造塌房数十所,为屋数千间,专以假赁与市郭间铺席宅舍及客旅寄藏物货并动具等物。” 《 明史 ·食货志五》 :“帝乃命於 三山 诸门外,濒水为屋,名塌房,以贮商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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