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抚治百姓。 《 后汉书 ·吴延史卢赵传赞》 :“ 吴翁 温爱,义干刚烈。 延史 字人,风和恩结。” 《 隋书 ·刑法志》 :“始乎劝善,终乎禁暴,以此字人,必兼刑罚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唐代宗大历十二年》 :“县令,字人之官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 卷十:“凡有字人之责者,幸勿为煦煦孑孑,薄而不为。” 2. 许配于人。 清 李渔 《巧团圆·剖私》 :“[老旦]请问娘子,青春多少,可有尊堂,曾嫁过丈夫了么?[旦]年方十六,尚未字人。” 《东欧女豪杰》 第三回:“那处有一位富家女子……父母双亡,又没兄弟,今年已是二十二岁,还未字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