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。 唐 李翱 《疏绝进献》 :“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,有酿酒而官沽者,其他杂率巧设名号,是皆夺百姓之利,亏三代之法,公託进献,因得自成其私,甚非太平之事也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》 :“己酉, 吴 命中书省,凡商税三十税一,多取者以违例论。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,府、州、县官店为通课司。” 《 明史 ·食货志五》 :“ 太祖 初,征酒醋之税,收官店钱。” 2. 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。 清 纪昀 《 阅微草堂笔记 ·如是我闻四》 :“ 献县 捕役 樊长 ,与其侣捕一剧盗。盗跳免,縶其妇於官店。”自注:“捕役拷盗之所,谓之官店,实其私居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