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以官职抵当徒刑。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。 《 唐律疏议 ·名例·以官当徒》 :“若本罪官当以上,别条云‘以理去官与见任同’,即依以官当徒之法:用官不尽,一年听叙,降先品一等;若用官尽者,三载听叙,降先品二等。若犯罪未至官当,不追告身,叙法依考解例,期年听叙,不降其品。” 宋 沉括 《 梦溪笔谈 ·官政一》 :“降先品者,谓免官二官皆免,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;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,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,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,误晓律意也。” 2.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杂课·当税》 :“现在纳税者,即为官当。许铺门悬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