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犯罪者及其家属没入官府服役,并编入特殊户籍,称官户。 《 隋书 ·麦铁杖传》 :“ 陈 太建 中,﹝ 麦铁杖 ﹞结聚为羣盗, 广州 刺史 欧阳頠 俘之以献,没为官户,配执御伞。” 《唐律疏义·名例·官户部曲》 :“官户隶属司农,州县元无户贯。” 2. 金 代为官奴婢的一种,身分较 唐 代官户低。 范文澜 蔡美彪 等 《中国通史》 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:“ 金 朝官奴婢中,原为平民籍没入官的,隶属宫籍,称监户。原为奴婢入官府的,隶太府监,称官户。” 3. 官员的家属及后裔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 卷四:“ 童贯 平 方 寇时,受富民献遗。文臣曰‘上书可采’,武臣曰‘军前有劳’,并补官,仍许磨勘,封赠为官户。” 《 宋史 ·高宗纪八》 :“﹝秋﹞辛亥,詔诸州守贰考各县丁籍,依年格收除;民间市物,官户、势家与编氓均科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 《中国通史》 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官员家属和他们的后代,都叫官户。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