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亦作“ 官廕 ”。旧时官吏有功于国或因公死亡,得荫其子孙入官,谓之官荫。有恩荫、难荫、特荫等种类。 《 通典 ·刑制下》 :“有官犯罪,无官事发,有荫犯罪,无荫事发,无荫犯罪,有荫事发,并从官荫之法。” 《 二刻拍案惊奇 》 卷八:“ 平江府 有一个官人姓 沉 ,承着祖上官荫,应授将仕郎之职,赴京听调。” 清 袁枚 《新齐谐·判官答问》 :“若有来歷之人,便不在小劫数中来去,犹之阳间有官荫者,不考童生也。” 《 清史稿 ·圣祖纪一》 :“﹝ 康熙 十六年夏四月﹞戊辰,予死事 温处道 陈丹赤 等官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