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确定名分。 《 荀子 ·非十二子》 :“终日言成文典,反紃察之,则倜然无所归宿,不可以经国定分。” 《 后汉书 ·邓骘传》 :“常母子兄弟,内相勑厉,冀以端慤畏慎,一心奉戴,上全天恩,下完性命。刻骨定分,有死无二。终不敢横受爵土,以增罪累。” 郭沫若 《十批判书·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》 :“可见定分是这一派的重要主张, 慎到 与 彭蒙 为一类是很有根据的。” 2. 固定的名分。 《 新唐书 ·郁林王恪传》 :“吾於 恪 岂不欲常见之?但令早有定分,使外作藩屏。” 《四游记·铁拐大怒洞宾》 :“天下有大数,岂得妄为!华夷有定分,何得相犯!” 3. 宿命论谓人事均由命运前定,人力难以改变,称为“定分”。 晋 欧阳建 《临终诗》 :“真伪因事显,人情难豫观。穷达有定分,慷慨復何难!” 《 宋书 ·顾顗之传》 :“ 顗之 常谓命有定分,非智力所移。” 唐 吴兢 《 乐府古题要解 ·鸟生八九子》 :“言寿命各有定分,死生何叹前后也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 卷六:“ 粤 东诸生 谢启祚 ,年九十八,犹入秋闈。以年例当早邀恩赐,大吏每列其名,輒力却之曰:‘科名,定分也,老手未頽,安见此生不为耆儒一吐气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