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代人妄兴诉讼,谓之“客诉”。 《 资治通鉴 ·后周太祖广顺二年》 :“辛亥,敕:‘民有诉讼,必先歷县州及观察使处决……所诉必须己事,毋得挟私客诉。’” 胡三省 注:“事不干己,妄兴词诉,谓之客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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