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。此制 汉 时已有,但无专职掌管。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,丞相 王嘉 “封还詔书,因奏封事”,见 《 汉书 ·王嘉传》 。 东汉 明帝 时,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,亦“独敢諫争,数封还詔书”,见 《 后汉书 ·锺离意传》 。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,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,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。 五代 废。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。 明 罢门下省长官,诏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给事中驳正。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,此制遂废。 唐 白居易 《郑覃可给事中制》 :“给事中之职,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,得封奏之;刑狱有未合於理者,得駮正之。” 宋 司马光 《乞合两省为一札子》 :“盖以中书出詔令,门下掌封駮,日有争论,纷紜不决,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,然后奏闻。” 明 王鏊 《震泽长语·官制》 :“ 唐 初,始合三省。中书主出命,门下主封驳,尚书主奉行。” 清 顾炎武 《 日知录 ·封驳》 :“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。”参阅 《 唐六典 ·门下省》 。参见“ 封还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