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做佣工。 《 后汉书 ·逸民传·梁鸿》 :“曾误遗火延及它舍, 鸿 乃寻访烧者,问所去失,悉以豕偿之。其主犹以为少。 鸿 曰:‘无它财,愿以身居作。’主人许之。” 2. 刑法名。罚令囚犯服劳役。 《 隋书 ·刑法志》 :“五岁四岁刑,若有官,准当二年,餘并居作。” 《 旧唐书 ·刑法志》 :“於是又除断趾法,改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” 《元典章·兵部二·隐藏》 :“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,传令本处带镣居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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