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即屋税。 《 新五代史 ·杂传·卢质》 :“乃命 质 等借民屋课五月,由是民大咨怨。” 《 宋史 ·选举志三》 :“岁赐緡钱至二万五千,又取郡县田租、屋课、息钱之类,增为学费。”参见“ 屋税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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