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吏部选授官吏的条例,又称 《差注条法》 。 《 宋史 ·选举志四》 :“吏部尚书 蔡洸 以改官、奏荐、磨勘、差注等条法,分门编类,名 《吏部条法总类》 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宋理宗宝庆三年》 :“诸道检法官,照条格差法,宪司毋得妄辟。” 2. 指徭役赋敛。 元 马致远 《 汉宫秋 》 第一折:“你便晨挑菜,夜看瓜,春种穀,夏浇麻,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。” 3. 犹做法。 元 无名氏 《争报恩》 第一折:“你低着腰,把那脚抬得轻着。这等的差法,也着人教你!赤赤赤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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