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谓辨析明白而后上奏。 《 汉书 ·宣帝纪》 :“詔诸儒讲 《五经》 同异,太子太傅 萧望之 等平奏其议,上亲称制临决焉。” 《 南史 ·徐勉传》 :“虽写以尺简,而终闕平奏。” 《 资治通鉴 ·汉章帝章和元年》 :“帝以众论难一,故但纳之,不復令有司平奏。” 胡三省 注:“平奏者,平其可行与否而奏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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