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合并;并吞。 《 墨子 ·非攻下》 :“今天下之诸侯,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,则是有誉义之名,而不察其实也。” 《 史记 ·苏秦列传》 :“毛羽未成,不可以高蜚;文理未明,不可以并兼。” 南朝 宋 刘义庆 《 世说新语 ·政事》 :“ 江左 造创,豪族并兼。” 清 吴伟业 《茸城行》 :“非为仇家告并兼,即称盗贼通囊槖。” 兼并;吞并。 明 张敬修 《太师张文忠公行实》 :“贫民不至独困,豪民不能併兼。” 《 东周列国志 》 第二二回:“ 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,即当扶立为君,以脩邻好,不然,便可併兼其地。” 清 林则徐 《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》 :“岂忍纵豪右之併兼,而致良农之坐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