弃市

引证解释: 1. 《 礼记 ·王制》 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弃,同“ 弃 ”。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,民众共同鄙弃之,后以“弃市”专指死刑。 《 汉书 ·景帝纪》 :“﹝中元﹞二年春二月……改磔曰弃市,勿復磔。” 颜师古 注:“磔,谓张其尸也。弃市,杀之於市也。” 宋 秦观 《盗贼中》 :“今盗贼之法,可谓密矣。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。” 章炳麟 《鳷鹊案户鸣》 诗:“按条当弃市,衔寃欲愬谁?” 2. 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。 唐 沉佺期 《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》 诗:“弃市沾皇渥,投荒漏紫泥。” 弃之于市。谓处死刑。语出 《 礼记 ·王制》 :“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 《 史记 ·淮南衡山列传》 :“ 长 当弃市,臣请论如法。” 《 汉书 ·淮南厉王刘长传》 作“弃市”。

qì shì ㄑㄧˋ ㄕㄧ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