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清 代官署名。 顺治 二年始设; 乾隆 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 《 清史稿 ·职官志一》 。
lǜ lì guǎn ㄌㄩˋ ㄌㄧˋ ㄍㄨㄢ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