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古代传授法律知识的学校。 晋 始置律学博士,转相教授。 后秦 姚兴 设律学于 长安 ,召各郡县散吏入学,成绩优良者选任郡县狱吏。 隋 律学隶大理寺, 唐 宋 律学隶国子监。 《 晋书 ·石勒载记下》 :“参军 续咸 、 庾景 为律学祭酒。” 《 新唐书 ·百官志三》 :“﹝律学﹞律令为顓业,兼习格式法例。 隋 ,律学隶大理寺,博士八人。 武德 初,隶国子监。” 《 宋史 ·选举志三》 :“律学。国初置博士,掌授法律。 熙寧 六年,始即国子监设学,置教授四员。凡命官、举人皆得入学,各处一斋。” 2. 法律学科。 南朝 梁 沉约 《援蔡法度廷尉制》 :“ 郭恭 以律学通明,仍业司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