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唐 开元 时的选官制度,以年资为擢用官吏的条件,相当于 北魏 的停年格。 《 新唐书 ·选举志下》 :“ 开元 十八年,侍中 裴光庭 兼吏部尚书,始作循资格,而贤愚一概,必与格合,乃得銓授,限年躡级,不得踰越……及 光庭 卒,中书令 萧嵩 以为非求材之方,奏罢之。” 唐 封演 《 封氏闻见记 ·铨曹》 :“侍郎 裴光庭 始奏立条例,谓之循资格,自后皆率为标準。”参阅 《 通典 ·选举三》 。
xún zī gé ㄒㄩㄣˊ ㄗㄧ ㄍㄜ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