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思念罪过。 《 三国志 ·蜀志·李严传》 “乃废 平 为民,徙 梓橦郡 ” 南朝 宋 裴松之 注:“ 诸葛亮 又与 平 子 丰 教曰:‘若都护思负一意,君与 公琰 推心从事,否可復通,逝可復还也。’” 《 资治通鉴 ·魏明帝太和五年》 引此文, 胡三省 注曰:“思负,谓思其罪负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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