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明 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,称为“戴罪”。 《 明史 ·刘显传》 :“ 显 以兵少,逼城未敢战,被劾,戴罪。” 明 王琼 《双溪杂记》 :“ 赵春 奏言 李昆 有功无过,乞除其戴罪。” 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 第七章二:“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 元璋 新创的办法,有御史戴死罪,带着脚镣坐堂审案的;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作官的。”参见“ 戴罪立功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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