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房

引证解释: 1. 唐 宋 诸朝官署名,掌有关户部事务。 《 新唐书 ·百官志一》 :“ 开元 中, 张説 为相,又改政事堂号‘中书门下’。列五房于其后:一曰吏房,二曰枢机房,三曰兵房,四曰户房,五曰刑礼房,分曹以主众务焉。” 《 宋史 ·职官志一》 :“中书人吏分掌五房:曰孔目房、吏房、户房、兵礼房、刑房。” 2. 清 代府厅州县掌民户的机构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看须知》 :“户房经管应徵解给、夏税秋粮、丁差徭役、杂课等项。” 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经济额缺》 :“都察院堂印房经承一人,吏房经承三人,户房经承三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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