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宋 代户部检法所掌事之一部分。 《 宋史 ·职官志三》 :“﹝检法﹞掌凡本部检法之事,设科有三……曰房地:掌诸州楼店务房廊课利、僧道免丁钱及土贡献物。” 2. 房屋及其地基的统称。 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关税禁令》 :“﹝ 乾隆 ﹞四十六年覆准:旗人卖买房地,如有赴 大兴 、 宛平 二县私税民契,照违。”
fáng dì ㄈㄤˊ ㄉㄧ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