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宋 代官制。应试入选者,由吏部注名于册,经考询后拟定授官,称为拟注。 宋 范仲淹 《奏乞差新转京官人充沿边知县事》 :“自来除合差京朝官外,其餘并从銓司拟注,别无选择之法。” 宋 陆游 《傅正议墓志铭》 :“有自吏部拟注来代者,始徙 南安县 丞。” 《 宋史 ·章衡传》 :“判吏部流内銓,尝有员闕,既拟注,而三班院輒用之,反讼吏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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