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古人迷信,谓人之收入皆有前定,过此将被阴司所掠。阴司主其事者为“掠剩使”,亦称“ 掠剩鬼 ”。 《类说》 卷十一引 唐 牛僧孺 《幽怪录·陇右山川掠剩使》 :“ 韦元方 外兄 裴璞 卒, 元方 见武吏跃马而来,乃 璞 也。曰:‘吾为 陇右 山川掠剩使。生人一饮一啄,无非前定,况财宝阴司所籍,其获有限,过数则阴吏状使乃掠之。’” 《类说》 卷十二引 唐 吕道生 《 定命录 ·扬州掠剩鬼》 :“ 广陵 寺僧 珉楚 与贾客 章棋 亲熟, 章 死数月, 楚 忽遇於市。曰:‘吾以小罪配为 扬州 掠剩鬼。凡市入买贩利息,皆有常数,过之得掠。人间如吾辈甚多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