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印

引证解释: 清 制,地方官犯事,须即撤职者,即由督抚委派人员收取该官印信,限日离任,叫“摘印”。 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外官参劾》 :“特参贪酷拏问质审等犯,一面具题,一面摘印看守。” 《 儒林外史 》 第十七回:“那晓得百姓要留这官,鸣锣罢市,围住了摘印的官,要夺回印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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