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元 明 称仓库、务、场等处的吏役。 《元典章新集·户部·茶课》 :“茶运司见设局所五百定之下者二十八处,合从行省勘酌各处课额轻重,拟定可用攒典合干人数,就令局所正官自行公选无过信实人委用。” 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 第二折:“则这攒典哥哥休强挺,你可敢教我亲自秤。” 明 徐咸 《西园杂记》 卷下:“刑部尚书 张子麟 ……父名 钦 ,初为仓攒典。” 2. 清 代称首领官、佐贰官、杂职官之吏。 《清会典·吏部九·验封清吏司》 :“外吏之别四……四曰攒典,皆选於民而充之。”注:“首领官、佐贰官、杂职官之吏,皆曰‘攒典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