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清 代后期,各省总督、巡抚可以就地筹款,应付特殊用途,通常设置支应局,为非正式的财政机构。 《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》 第十四回:“譬如他要领煤,这里 南京 是没有煤卖的,照例是到支应局去领价,到 上海 去买。”
zhī yìng jú ㄓㄧ ㄧㄥˋ ㄐㄨ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