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1. 会审。 《 史记 ·淮南衡山列传》 :“公卿请遣宗正、大行与 沛郡 杂治王。” 《 汉书 ·楚元王刘交传》 :“ 昭帝 初,﹝ 刘德 ﹞为宗正丞,杂治 刘泽 詔狱。” 颜师古 注:“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。” 《 新唐书 ·杨师道传》 :“太子 承乾 得罪,詔与 长孙无忌 等杂治其狱。” 《 续资治通鉴 ·元世祖至元十七年》 :“命都事 刘正 等往按,狱弗具,復遣参政 张澍 等杂治之,竟置三人於死。” 2. 综合治理。 《 明史 ·俞大猷传》 :“宜建城设市,用 汉 法杂治之。”
zá zhì ㄗㄚˊ ㄓㄧ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