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证解释: 集议;共同评议。 《 汉书 ·晁错传》 :“奏上,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。” 《 新唐书 ·礼乐志四》 :“其后羣臣言封禪者多,乃命祕书少监 颜师古 、諫议大夫 朱子奢 等集当时名儒博士杂议,不能决。” 清 章学诚 《 文史通义 ·书<吴郡志>后》 :“於是会校官 汪泰亨 ,与文学士杂议,用 褚少孙 例,增所闕遗,订具誒伪。” 张晋藩 等 《中国法制史》 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:“对于重大疑案,皇帝令翰林学士、负责知制诰的中书舍人、同平章事、参知政事、御史、谏官等大臣共同评议,称为‘杂议’,然后决断。”